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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方法和要求
 
对销售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方法和要求 一、查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及时展开对生产涉案产品生产者违法行为的调查,涉及外地企业的或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调查。 二、查明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明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仍进行销售的,在处罚时应从重处罚;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一般来说,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所以当事人在案发后都会以对产品的质量情况不清楚来推卸责任。但在执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当事人在销售环节存在明知,甚至掺杂、掺假的情况。比如,西安市西城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液化气公司制售不合格液化气案,就是发现有运输二甲醚的车辆进入该公司,经对该公司检查,发现现场有三个二甲醚气瓶,其中两个空的、一个满的,两个空瓶内残留物经检验为二甲醚。对当事人员工调查,反映这两个空瓶中的二甲醚已掺入该公司的待售液化气中,经对当事人待售液化气抽样检验,证明该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已大于3%,不符合GB11174一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当事人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总量达12.4吨,货值金额47120元。这说明在销售环节一样存在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所以不能疏忽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状态的调查,更重要的是这还关系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履职责任问题。 三、通过查核当事人的进销台账、票据,查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在执法部门调查中有一些当事人往往采取不配合调查,不提供或提供假的凭证和票据,对此要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上,或者从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制度上,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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