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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务调查取证 >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的区别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的区别
 

商务调查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期限上的区别:商业秘密的保密期是无限长的,直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而竞业限制期最长为两年。
2、义务来源的基础不完全相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3、二者在是否支付补偿金上不同:对于劳动者在商业秘密上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竞业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两者义务范围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由权一般没有限制;而竞业限制则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包括: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因此,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要负担保密义务,保密期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年。
总结:
1、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法定义务,后者属于约定义务,二者对应的期限也会有相应的区别。
2、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文件中有关工资中包含了“保密费”的约定,不一定能排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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