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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恶意“知假买假”,驳回!
 

 近期,罗三(化名)以其购买的“保健品”存在问题向某商家主张十倍赔偿共5400元。经当阳法院在审判管理系统查询,发现此次已不是罗三首次因为购买“保健品”向商家索赔,且其准备的证据材料十分充分、远超普通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在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罗三也不接受商家退货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显然,罗三系“有备而来”。那罗三多次“知假买假”,其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官解答
罗三向法院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中,罗三多次以相同案由在当阳、仙桃、以及福建晋江和江西丰城等地法院提起因购买保健品引发的类似索赔诉讼,案件多以撤诉、调解的方式结案。罗三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向商家主张赔偿,而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罗三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综上,法院判决商家退还罗三540元购物款,但对罗三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虽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权利,但权利不可滥用。“钓鱼”打假等行为不仅严重冲击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严重背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初衷与价值。“职业打假人”以购买假货索取赔偿为“长期事业”,会扰乱市场秩序,并浪费司法资源。目前已经有职业打假人恶意在小卖部放置过期产品再将其购买,并向店主索赔的现象。一旦有人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将滋生一系列社会矛盾,这与我国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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