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后要求十倍赔偿,是维权还是唯利?这种行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顾客:他售假;商家:他讹钱
“听人说这种办法行得通、来钱快,我一下子昏了头,以后绝对不干这种事了。”汤某本以为法官会为自己“撑腰”,判决书到手后才知算盘打空。
事情要从2022年8月说起。汤某带着几位好友前往溧水区的一家白酒商行,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了4箱白酒,并带走两瓶附赠酒。然而,没过几天,他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商家卖的是假酒,不符合国家标准,市面上禁止流通。
眼看汤某喊着“卖假货退一赔十”,白酒商行店主坐不住了,“他们买酒时就知道这是内供酒,我在收款票据上写得清清楚楚。”他拿出票据联单,上面确有载明:内供酒,数量16,金额2400元。
依据店主描述,所售酒品外包装纸箱上印有“接待专用”字样,标明了净含量、酒精度、原料等信息。打开后一箱4瓶,瓶上挂的标牌正面标有“非卖品”“珍宝内供酒”字样,反面标有净含量、酒精度、执行标准、原料等信息,瓶身上也标注了“珍宝内供酒”“非卖品”“禁止流通”等字样。因此,店主不肯让步,认定汤某有意讹钱。
“那就法庭见!”汤某诉至溧水区人民法院,并信心满满地喊话商家准备好“退一赔十”——退还24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十倍赔偿其损失2.4万元。
法官:明知故犯不予支持
最近,该案终于有了结果。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汤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酒水,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且汤某从头到尾坚称案涉白酒为假酒,但并未举证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何不支持?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怡道出关键原因:判决以“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汤某在明知是非卖品、禁止流通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超出了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而是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产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赵怡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知假买假”问题,支持索赔虽然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但难免会助长借维权之名牟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未支持原告汤某的有关诉求,但对被告未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所谓“特供酒”“非卖品”的行为也予以否定,下一步将联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查。
“职业打假人”在南京“不好混”
随后,记者了解到,以维权之名打假牟利的情况并非个案。从全市法院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来看,近年来,我市全面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2023年收案数呈现“首降”,但在食品领域仍存在一些规模化、职业化牟利性索赔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为此,有人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提高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达到大额索赔目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庆东说,经过大力普法,这一条款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但也要更加警惕“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否则会打击商家积极性,扰乱市场风气。
如何既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又避免该法条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职业打假人’在南京‘不好混’了!”胡庆东称,将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的赔偿请求,为此类案件判决提供有益思路,在全市法院逐步达成统一裁判标准,实现“类案同判”,对恶意打假行为说“不”。同时他呼吁,经营者需诚信经营,消费者需诚信消费,不能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