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商业秘密泄露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原告就难以胜诉,甚至连立案都不可能。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尤其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因为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隐蔽性;另外,商业秘密侵权人大多又是故意侵权,他们往往比较注意对侵权产品、场所、资料等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根本不可能接触到侵权产品,要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有人主张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存在较大争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权人往往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权利人在市场上已发现被侵权的产品,却找不到侵权人和侵权过程的事实证据。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现有证据规则框架内,如何适当运用证据保全手段更具有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