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调查公司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自由心证制度,法官们完全可以凭借其所拥有的学识和良知来判断,因此,大陆法系国家较少直接从法律上对电子证据作出规定,只是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电讯的截留、电话的监听等广义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且证据规则数量多,与证据法相关的判例也很多。
面对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制度的冲击,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在这几年内进行证据法的相关修正、解释或者新的立法。综合来看,国外电子证据立法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1、在统一的证据法典中对电子证据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2、在证据法之外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
3、将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置于电子商务法中解决,涉及电子证据时则直接适用电子商务特别法。
4、对现行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进行修订,使之符合电子证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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