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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买到的是二手车 车主律师千里来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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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网报道:贵州省的刘先生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他是一名律师,前来商丘依法进行取证的时候,遇到了困难。
家住贵州省的刘先生,因为取证遇到困难,向《京九晚报》热线反映。他说,自己是一名律师,因为一起民事诉讼案而来到商丘市进行取证,但是却遇到了困难。
“我的委托人徐先生于2017年12月,在贵州省纳雍县凯宏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汽车,今年3月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福特4S店进行保养时,却被告知该车已经在2017年9月5日在商丘进行过首保……”刘先生说,随后徐先生在该4S店的电脑上看到,该车架号的翼虎汽车有2017年8月28日在商丘销售过并且在9月5日进行过保养的记录,而且显示当时的行驶里程为1800公里,“徐先生买的是新车,但是却有之前就销售过和保养过的记录,这证明是汽贸公司将二手车以新车的名义卖给了消费者,属于欺诈的违法行为!”
刘先生说,根据贵州省六盘水市福特4S店提供的信息,之前销售该车和进行保养的4S店代码查询为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月5日我拨打了该公司的座机电话,其工作人员称可以提供之前销售的有关资料,但是6月7日上午我来到该公司后,却又说只能提供给买车人本人”。
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向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调查函及该官司的民事起诉状、车辆购销合同和徐先生的购车发票等诸多资料,并指出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保护车主隐私而拒不提供该车销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中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6月8日上午,记者与刘先生一起来到了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厅,经过半个多小时的等待,见到了该公司的展厅经理吴培龙。他在查询后,对记者及刘先生说,该车之前确实在该公司出售过,但这是通过“资源公司”出售的。买车的车主是乔某某,并且当时提出因在外地,距离很远,所以不在商丘市进行免费首保,而是将机油和滤芯带走后,自行进行保养。而该公司,则在电脑系统中,录入了该车在商丘进行保养的记录。
吴培龙称,该公司并不是通过贵州省纳雍县凯宏汽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该车,也不清楚该车是怎么在贵州省纳雍县凯宏汽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徐先生的。
对于刘先生提出需要该公司开具此前该车曾经在该公司销售的证明或发票复印件时,吴培龙表示要向领导进行请示和沟通。
在等待了近一个小时后,吴培龙说无法提供发票复印件,但是可以出具销售证明。
随后,吴培龙将商丘市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情况说明交给了刘先生,记者看到该说明上写有该车的车架号、发票号码及开具发票名称为乔某某。
刘先生对记者说,徐先生的购车合同中均没有“二手车”的说明,其销售方以新车的名义将二手车出售给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原告购买该车花费购车费18.2万元,车费的三倍即为5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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