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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私人侦探取证并非违法
 
钟某与江门某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拟证明其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蔽工程的施工,而钟某不同意对此工程验收。此录音导致钟某败诉。后钟某另案起诉,认为该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便在其房中录音,要求销毁录音、道歉并赔偿。江门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在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对话录音,该录音不必然是非法证据。装饰公司是因为商量维修问题才进到房中,并将双方商量维修问题的对话录音,同时钟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事先在其家中秘密安装窃听设备录音。可见,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录音,不是非法证据,判决驳回钟某诉求。
法律专家:“偷拍偷录是目前民事诉讼证据领域中越来越突出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廖中洪说,哪些情况下属于违法获取的证据往往难于分辨,需在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基础上,视具体案件分析。
还有一种是私人侦探取证,尽管私人侦探在我国受到限制,但仍有一些“地下”业务,如何判断其证据合法性?廖中洪表示,若其行为侵害了有关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证据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受排除;反之,若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合法,则不因其收集主体为私人侦探而受到排除,即仅凭取证主体身份不足以否定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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