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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真打假,就值得予以法律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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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的是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而不是说职业打假人连打假权利都没有,其依然可以积极发挥鲇鱼效应,扮演好“啄木鸟”的角色。
消费者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10多天的“双汇酱肉火腿”居然在商场出售,而且是在沃尔玛(霖雨路店)这样的知名大卖场。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后,对超市做出了5万元的行政处罚。沃尔玛超市不服行政处罚,认为顾客杨某身份特殊,属于职业打假人,有恶意诽谤的嫌疑,不承认杨某所持问题商品是自己的商品,于是将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由于每个商品的条码一致,商场的购物小票只能够证明在商场购买过东西,而不能够证明商品就是该商场出售的东西,所以此案真正有争议的在于过期10多天的“双汇酱肉火腿”是不是来自沃尔玛超市,这也是市场管理亟待完善的地方。至于说消费者杨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并没有多大影响。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都备受争议。“打假”的高尚名头,首先让职业打假人先天上就站在道德高地,而其客观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对市场秩序的净化和规范,更是收获不少拥趸,于是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敢于说出“打假与正义无关,赚钱是目的”的底气所在。不过,成败皆在于此。当“打假”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而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只要能够赚钱,在利益的刺激下,“假打”也就在所难免。比如,职业打假人成为商家不正当的竞争工具;网购时代,一些职业打假人转行为职业差评师,诸如此类,便是典型的逾矩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事实如此,法律亦然。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直至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此期间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好,各项规章制度也罢,都给职业打假人留下了足够的“辗转腾挪”空间。然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中却有这样的表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之后,最高法甚至有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表态。当职业打假人逐渐走向规模化、专业化之路,前提当然是该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但也要特别意识到,法律不支持的是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而不是说职业打假人连打假权利都没有,其依然可以积极发挥鲇鱼效应,扮演好“啄木鸟”的角色。对于任何一种正当、合法的消费维权,法律自然都该予以积极回应。正如有论者所说,不管杨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只要是一种消费行为,是真打假而不是假打,就值得社会的尊敬,也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苍蝇不叮无缝蛋”,于商家而言,必须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特别是对沃尔玛这样的知名品牌来说,作为公众日常消费选择的主要场所之一,更要爱惜自己的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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