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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社会需求;应给"灰色化"私家侦探以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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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三、追烂账、查经济情报……”近年来,私家侦探行当由于其灰色暴利,吸引许多人欲图加入。然而,这一颇神秘的“职业”,在我国一直处于非法状态。尽管违法,但是“私家侦探”不但没有消亡,反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越来越转入地下“灰色生存”。
在我国,私家侦探是一种尴尬的存在。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但有数据显示,国内现有各种私家侦探机构约37000家,从业人员20万多人。尽管早在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就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开展类似业务。”,但事实是,不少私家侦探机构仍冠以“调查公司”、“事务调查中心”等名称而存在,从事寻人服务、婚姻调查、经济情报调查等业务。
不难看出,法律的禁止并没有发挥刚性的作用,原因就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私家侦探的刚性需求在上升,私家侦探生存的土壤越来越扩大化。作为公民,当然反对私家侦探从事购买、贩卖个人信息的牟利行为,但没有公民的需求,恐怕也不会有私家侦探滋生的土壤。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值得社会和法律界反思之。
那么,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私家侦探”能一直边缘化和灰色化生存吗?能否给灰色化“私家侦探”以一个出口呢?近年来各地多有发生的“私家侦探”被杀案件,证明了消除“私家侦探”边缘化、灰色化生存的可能性,也佐证了给他们以出口的重要性。
在欧美等国家,私家侦探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成熟行业,社会地位不亚于或仅亚于律师,并且执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比较健全,从业人员的数量甚至超过了正规警察的数量。广泛存在,但在我国却被称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形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从现实来看,“私家侦探”的存在可以弥补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一些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时,之所以选择私家侦探而不是依赖国家机关,就在于其可以减少办事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何况,从私家侦探的规模和民众需要来看,法律规定和现实的冲突相当明显,对社会来说,是继续让 “私家侦探” 灰色化存在还是给予合理的对待,已经成为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大问题。
进一步说,给“私家侦探”以认可与出口,还有助于完善这一行业的准入门槛,达到规范这一行业发展的目的。当然,在消除“私家侦探”灰色化的同时,能更好地明确责任,更好地促使其为社会和公民、企业服务,防止其侵犯民众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论是从现实来看,还是从发展需求来说,“私家侦探”都不应长期处在法律的狭缝中,更不能让其长期处于灰色化和边缘化的状态之中,或应给“私家侦探”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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