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翁里,男,籍贯福建福州,下乡知青,中共党员。1988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是浙江省第一位刑侦专业毕业的研究生。1991年至1993年2月,赴美国Valparaiso大学法学院学习;现任浙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客座教授。主要研究领域:犯罪侦查学、司法鉴定、国际移民法等。曾参另司法部全国高校统编教材《侦查学》的编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出版译著《犯罪侦查》(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专著《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主编《犯罪侦查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编著《美国法律概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现代司法科技词典》等辞书的参编工作;用中英文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其中若干作品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论文摘要:私人调查虽然在国外是一种合法的职业,但它在新中国崛起还是近几年的事。私人调查业植根于市场经济,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笔者根据我国私人调查机构的现状,拟从“调查权”、“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的调查空间”、“调查主任的合法性”等角度来研究并讨论如何依法规范私人调查的办案行为。
关键词: 中国 私人调查 依法办案 调查权 隐私权
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最初发端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但它先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后来才向大陆法系国家社会逐渐渗透。近年来,随着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尤其是加入WTO 之后,“私家调查”机构也纷纷在上海、广州、重庆、沈阳、深圳、成都等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涌现,这不得不引起社会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依法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该服务行业,确实是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调查机构与合法调查权问题
私人侦探在欧美国家有着长期的发展过程。自我保护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自我保护主要是以个人为单位为实现的,而且保护的对旬仅限于人身安全。警察的出现,逐渐把这种“私人保安”转化为“公共保安”。19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但与此同时,犯罪率亦呈上升趋势,刑事案件骤然增多,社会治安形势渐趋恶化。在公共执法机构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公众要求增加安全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普遍感到单纯靠以警察为代表的公共执法机构来维护社会治安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私人侦探业便应运而生了。
20世纪初,为了遏制犯罪,西方社会都纷纷加强了官方的警察力量,私家侦探业在犯罪案件调查方面的作用受到了限制。这期间私家侦探的服务重心,开始从单纯的犯罪后的调查取证转移到多种危险前的综合性预防工作。由于危险前的预防,恰恰是警方工作的薄弱环节,所以西方国家的私人侦探业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调查、警卫、押运、保安、安全咨询和测谎审查等为主要业务的社会专门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在今天的西方国家中,私人侦探如同律师和医生一样,已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自由职业。据统计,英国现在约有3000个私人侦探所,从业的私人侦探在15000人以上;美国的私人侦探所达到近6000家,从业的私人侦探在数量上已超过五万人。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人侦探公司;即使在亚洲和非洲,不少国家近年来也出现了私人侦探所蓬勃发展的势头,如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津巴布韦等国。中国历史上亦曾有过专为达官富贾保护财产、押送财务和提供人身警卫的“镖局”,其功能与西方国家早期的私家侦探事务所十分相似。总之,私人侦探长期以来在世界各国都以不同形式而客观存在着。
目前西方国家享有合法调查权机构较多,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构、军队、税务部门、保险公司、海关、私人侦探所等等都有权依法调查特定的案件。然而新中国自成立以来近半个世纪,依法享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国安、检察、军队、监狱这五家单位:近两年,政府才赋予海关和银行两家单位有限有侦查权。迄今为止,国内的“私人调查”仍未获得合法称号。上网在任何搜索引擎上查“中国私人调查”,都可以找出一大堆关于其该不该存在,存在了又合不合法的讨论文章。关于私人调查能否在我国享有合法调查权的问题,学术界通常持两种观点:赞成或反对。
1992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创始人为上海滩闻名的调查端木宏峪;该所在从业人员多数为公安战线退休的老侦查人员。然而,端木调查所开业不足一年便匆匆关门。1993年,公安部在答复工商总局的电话记录中,要求取缔一切以调查为名的私人调查所。同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公通字1993第91号)。通知规定: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虽然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侦探机构的开设,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以及潜在的社会需求,任何无视市场经济规律的禁令都难以阻止中国的私人调查业蓬勃发展。1993年,沈阳的一位派出所长孟广刚辞职下海,不顾禁令成立了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同年,成都的魏武军也开办了“协力商务调查公司”。2000年,浙江嘉兴搜狐咨询调查有限公司成立。这三家被子认为是目前国内初具规模和影响的私人调查机构。据笔者了解,除了那些打法律“擦边球”方式,以民商事调查服务中民心、商务咨询调查公司、社会调查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调查部等名义的私家调查与民事调查民间高级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供的资料表明,全国公开备案的私人调查机构届时已经有100多家,从业人员约750多名。尽管中国目前的私人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总数安尚无法精确统计出来,但可以肯定我国的私人调查业已经渗透入社会的各个角落。它们到底有多大的合法调查空间,值得法学界探索。
二、刑事、民商事案件的依法调查空间
与外国的私人侦探业不同,中国现阶段绝大多数私人调查机构,几乎都不涉猎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我国的私人调查公司目前没有法定的侦查权,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它们不能协助刑事案件的侦破活动。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犯罪侦查领域,也有私人调查依法调查的空间。
私家调查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情报或证据。调查所要搜集的情报或证据往往与下列事务有关:已经发生或有可发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情况。譬如,在盗窃、贪污及其他犯罪行为预备阶段,私人调查可以收雇调查取证。警方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发布的“悬赏通告”,只要私人调查积极调查后发展了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并且将其提供给警方,他们便享有权利去领赏。倘若一旦公安机关发布了“通辑令”,对于那些就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私人调查也可以动用必要手段配合警方将其缉拿归案。“通报”也是一种常用的侦查措施,无论是“案情通报”、“失踪人通报”、“无名尸体通报”,私人调查若能获得相关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这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总之,遇到上述情形,中国的私人调查在刑事侦查领域仍有依法调查的空间;但是他们往往会权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参与调查工作。国外的私家侦探还可以为诸多安全调查委员会、奖励基金会或法院就各种相关事务收集情报和证据。
其实,当前中国的私人调查机构主要从事民商事调查业务。譬如,调查任何个人的身分、性格、习惯、行为、住址、名声及其亲友的情况;任何公司、机关、团体的信誉、资金、业务、人员及其他有关的背景情况;职业申请人的个人历史和背景情况;雇员、工作人员、合伙人和契约人的行为、信誉、效率、道德及活动等情况;雇员反对雇主的活动情况;商店中顾客偷拿货物的违法行为;任何声明或文件的真伪;受雇失踪人的去向;失物或赃物的下落;与各种动产或不动产保险有关的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各种情报或让据的可靠程度。此外,私家调查的个人民事调查主要是婚姻、恋爱调查,青少年品行调查,意外伤害调查等。商业调查范围较广,包括财产调查、侵权调查、债务人资产和行踪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公司资信和资金状况调查、产品质量调查、保险欺诈调查、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公司资信和资金状况调查、产品质量调查、保险欺诈调查、医疗事故调查、技术专利泄露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调查、侵犯著作权调查等等。
简言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凡是法定侦查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不愿干或不能干的事务,私人调查机构受雇主委托均可进入调查。
三、依法规定我国私人调查机构的若干设想
传统观念认为,私人调查组织是国家调查和国家治安警察的一种辅助力量,是在警察机关的监督与指导下开展同犯罪作斗争、办理部分案件的一种必要的组织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着眼,“私家调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5笔者认为:私人调查机构合理有序发展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投入,缓解警察压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私家调查业的存在发展,仍然有一个前提和基础,那就是应该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而我国目前恰恰缺乏这方面的法律配套措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的私人调查机构也将源源不断地涌入国内市场。面临这些现状,依法规范我国私人调查机构势在必行。
私人调查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它与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并非完全对立。“公力保护所蕴含或展示的魅力以及司法过程中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社会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而私人调查所关注的事件或问题从来也都是传嫖所关注的热点。而传媒有广泛关注所产生的影响力也是司法机关所无法漠视的”。6因此公力保护与私人调查相互关系的谐调,才附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注。公力保护是私力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私力保护是公力保护的补充和完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私人调查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公开的或秘密活动去获得名种雇主所需要的情报和证据。调查作为私人调查的主要服务手段,私人调查从事调查工作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个人、公司、抑或公共机构和团体,服务对象遍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各个角落,但雇主通常是工厂、商店、医院、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公民个人。但是,私人调查提供的服务都是有偿的,这与警察办案的经费来源有区别。私人调查从雇主那里领取报酬,而是警察办案的经费来源则为政府预算或公共资金,共服务多为无偿性的。
依法规范我国的私人调查机构,笔者认为需要从三方面考虑:
(一)完善立法
中国社会非常特殊,现任政府是借鉴了一些西方的模式逐步建成并完善的。政府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政府如何维护社会秩序,还处于不能摸索之中。现有的体制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秩序是私人调查业存在的原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也日趋健全,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多,而公共执法部门却无力满足一些特定的专门需求,如在公检法等公共执法机构对个人权益保障不力或无力涉及的情况下,人们就会转而寻求秘密的不公开的渠道获得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我国私人调查存在并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实也表明,这一民间组织机构已经以商业方式介入了社会法治秩序,是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一种补充。在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投入,缓解公共执法部门的压力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允许私人调查在中国存在和发展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如何依法规范他们。
诚然,私人调查的行为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权。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此笔者认为调查在调查婚外恋、包二奶时,只要调查行为合法,并不构成侵权。法律研究的重点不应过多地追问私人调查是否容易侵权他人的权益,而应探讨如何设定一系列规范去防止私人调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私人调查机构要获得发展就得有健全的法律约束机制。如应制订、颁布有关私人调查行业的法规和行政命令、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设定等外部约束,还得有自律机制如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等。
由于私人调查工作本身的危险性质,某些调查必须携带器具,这样就有致人伤亡的可能,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私人调查使用器具的权限和场合。此外,要想使其有序运转,必须加强对私人调查的管理,在审查准入口把好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其执照颁发、注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总之,正视私人调查现象,对该领域尽快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用好这把双刃刀,从法律法规上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范围等进行规范,明确私人调查行业本身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法律明确进行规范,划清界限,执法部门对那些非法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查处进也可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使私人调查业沿着理性,向着善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私人调查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私人调查向来是人们崇拜和向往的一种职业,在某些市民心目中它是正义与力量的化身。调查活动集隐蔽性、保密性、危险性于一体,因此对从业人员道德、心理、生理各方面素质要求非常高。
现代社会条件下,除了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称职的私人调查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裘根?索沃尔德认为私人调查应具备3种才能:“天赋的观察能力,对于人性的深刻认识,把一些看似孤立的事位联系在一起的想象能力。8我国一位老调查说:“调查有4个强项,顺风耳、千里眼、蛤蟆肚、铁脚板。”即具有听闻四面八方信息的耳朵;有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有经得起饿,受得了气的肚皮;有一双能走遍天涯海角的铁脚板。9这些行家们的经验之谈,自然有一定道理。
一个行业能否被社会认可,关键是看该行业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私人调查既然在中国出现了,并表明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目前的私人调查业呈扩张态势,潜在私人调查的猛增和调查活动暴露的治客观存在问题令人担忧。中国早期的私人调查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是退休警察、律师和退休侦察宾,他们接受过侦查方面的专门训练,敢于承接复杂的调查业务。但是发展到现在,由于私人性调查业务带来的高额利润的诱惑,很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也加入私人调查队伍。更有甚者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手段过激,出现违法取证,侵犯公民隐私权,利用获取的证据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甚至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等现象不断出现,使得整个行业比较混乱。在成都、武汉、南京等地,更是发生了一些由民间调查机构引起的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家庭隐私情报资料等事件。因此,加强行业自律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经登记注册、持照执业的私人侦探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收集情报、调查取证等做法值得借鉴。什对目前国内私人调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考虑,有关部门应考虑实施私人调查从业资格审查制度。笔者认为,从业资格的取得应包括资格考试、品行要求和专业培训三个方面。有关部门可以确定一定的条件,通过对申请人的统一考核来选拔,成绩合格的,授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取得条件如下:(1)法律专业毕业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调查资格考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年满20周岁以上;(4)在精神和心理方面都能适合从事调查工作;(5)具有较高的道德责任感;(6)无犯罪记录;(7)没有防碍其从事此类工作的生理缺陷等。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品行方面考察,确定一定的考察期限,期满合格的,发给执业证书,准予执业。
获得执业证书的私人调查还需要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定期培训。国家通过兴办调查学校或者由各地公安、警察院校来负责培养、培训;培养、培训计划应报公安系统教育部门审批。鼓励采用业作学习或函授学习的方式,来培训私人调查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加强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其素质。
(三)私人调查机构的设立与监督
目前,应对国内的各种私人调查性质的调查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避免过多、过滥。法律明确开业注册制度,按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登记,在取得工商执照后方可营业。要求依法设立的调查机构制定调查权利义务责任书,明确违法调查的法律责任。完善调查机构的年审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依法成立的私人调查机构还需要一套健全的行业管理体制。譬如,成立全国私人调查协会,作为对私人调查业的自律性组织,对私人调查实施行为管理。
10 针对目前私人收费不规范,物价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税务机关严格征税。同时也需创建一套科学的法制管理模式,在宏观上指导它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私人调查投诉委员会,公民有权对私人调查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更为重要的是设定严格的私人调查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令人满意的私人调查运作模式,加强行业自律性,完善私人调查惩诫制度,力求真正的控制在内部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的私人调查机构,首先应当看社会对该行业是否有需求。在认定它存在的合理性前提下,就应用法律去规范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功能,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责作用。因此,政府也不该无视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简单粗暴的取缔做法,否则面上的事物转入地下则更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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