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侦探新闻 > 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
|
|
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
|
1月26日上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开幕。省政协常委王晓华带来了《关于推动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的建议》的提案。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却长期受到“调查取证难”的困扰。为解决此困扰,我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同时,2017年7月,省两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制度。
王晓华认为,但是前述《办法》和《意见》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目的仍存有较大差距,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制度也并未有效落实。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个别部门内部规定不合理,如律师在调查工商登记、土地房产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购买社保情况、金融证券资料时,以上部门要求其提供法院的立案证明材料,而律师在此阶段调取的证据正是为立案做准备,此内部规定与实际办案逻辑颠倒、限制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影响立案。
二是,有关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提出的要求不统一,个别部门对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不予盖章确认,拒绝提供书面材料,或者不愿意提供查询或拖延时间,严重阻碍了律师调查取证,损害了信息查询的规范性,也增加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成本。
对此,王晓华在《关于推动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的建议》提案中做以下建议:
建议1:宣传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统一我省协助调查函制度的有关规定,省法院和省司法厅于2018年12月联合印发了《规定》,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接下来,建议广泛宣传《规定》,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对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认识。同时,加强对各地市落实《规定》的监督指导。
建议2: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统一规范
工商、民政、银监、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适时召开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就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协商和研究,对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提供统一的规范,全面清理阻碍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部门内部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建议3:严格依法依规处置不协助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建议4: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加强完善制度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