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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 权力行使有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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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如今在街头巷尾或是互联网上,打着各类“调查公司”或“调查事务所”名号的机构不时出现,这些机构有调查他人的权力吗?为什么政府不对这些机构进行查处呢?
1. 私家侦探违法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私家侦探定罪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头顶一个“调查公司”或是“调查事务所”的名号,而是因为他们在调查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个罪名或多个罪名。只有当其犯罪行为被查实后,才能予以刑事处罚。
私家侦探的出现,源于委托人的现实需求,是委托人所选择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在实践中,委托人选择私家侦探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婚姻家庭调查,主要是涉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忠诚和财产状况;二、债务纠纷,寻找债务人行踪、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讨要债务;三、商务活动,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支付能力、谈判方案等;四、刑事诉讼,基于辩方或者自诉人的需要去查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或证据材料。
2. 偷拍窃听易侵犯他人隐私
私家侦探无一不是通过向委托人提供信息的方式来获利,如果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无可非议,然而在现实层面,私家侦探获取信息的行为手段正当性、合法性界限在何处,往往成为了其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点所在。而在私家侦探业务相对集中的上述四个领域,其风险点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首先来看婚姻家庭调查领域,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调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调查相关人员的情感忠诚和财产状况,而私家侦探为此而采用跟踪、定位、偷拍、窃听等手段屡见不鲜。私家侦探采用上述手段进行调查,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第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对于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某个罪名或多个罪名,如私家侦探非法进入被调查人住宅收集证据或者安装窃听、偷拍装置,就涉嫌构成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私家侦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那么就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原来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私家侦探在偷拍、窃听过程中使用的器材一旦被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且其偷拍、窃听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就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将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即使私家侦探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那么也可能由于其行为对被调查人的隐私造成严重侵犯,使得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难以被采用。
3. 获取商务信息易发生贿买情况
再来看追讨债务领域,私家侦探存在以下几个常见的风险点:一是在追踪债务人的过程中,有与债务人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如果造成债务人受伤或者死亡,就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低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面临死刑的处罚。二是在与债务人接触过程中,为索要债务而采取了非法剥夺债务人人身自由方式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在商务活动调查领域,私家侦探为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常会使用一些违法手段:一是通过贿买的方式从对方工作人员处获取相关商务信息,如果对方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数额巨大的,则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对方系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涉嫌构成行贿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
二是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对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商务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务信息,如该商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私家侦探基于委托人的需要而行事,如果委托人指使或明知私家侦探采用犯罪手段去达到委托目的,那么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就构成共同犯罪。(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延伸阅读
私家侦探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私家侦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需要去调查取证,但其调查取证的方式仍然要基于合法这一前提,否则也将面临在婚姻家庭调查、追讨债务及商务活动调查领域同样的风险。
私家侦探为了规避上述风险点的出现,可以将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告知自诉案件当事人,再由当事人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由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一般是公检法机关,这里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权力的属性;而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属于诉讼权利的范畴。而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的格局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他们不享有律师群体所具备的调查取证权。而且现行法律要求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应当亲力亲为,无论是询问证人,抑或是调取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均应如此,因此私家侦探现在只能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出现,向律师提供相关取证线索,而不能像律师那样直接行使调查取证权。如果私家侦探不顾相关规定,触及红线,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那么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极有可能就成了最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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