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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隐私权视角下的私家侦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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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聘请侦探从事调查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对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影响较大,但当前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对私家侦探进行规制,因此有必要研究私家侦探法律规范的基础构造,为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 、私家侦探概念界定
2.侵犯私权利——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早已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件所确认和保护。在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对隐私权原则性地规定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隐私权,在这次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得到了正式确认。
私家侦探在为委托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以种种手段窥探他人私人空间的秘密为营利目的的人,通常称为“私家侦探”,又叫“调查公司人员”等等。
(一)私家侦探具有共同的特点:
1.被授权来源非官方化。他不是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授权的代表国家或法律权威的专门职能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代表某些公民的私人利益或某些社会团体或公司的特定群体利益的受雇者,其被授权来源广泛,不局限于特定的官方授权,可以说,非官方的授权构成其业务的主要来源。
2.手段隐秘。为了能及时准确获取被调查者的相关信息,尤其是不易被获知的被调查者的隐秘信息,满足雇主的对知情权的需要,在被调查者面前,私家侦探往往竭力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行为动机,并常常采用欺瞒或欺骗的方式迷惑对方,从而使得整个调查过程中的手段充满了隐秘性。
3.保密性要求高。这些处于法律边缘的职业者的行为往往在行使着知情权的同时,对公民的私人领域,特别是隐私权利构成了潜在的或现实的威胁。因此,除了用于特定的目的之外,如作为证据使用,大多数时候严格的保密制度是私家侦探们与生俱来的一大职业特色。
(1)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加之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私家侦探或民间调查公司的专项法律,私家侦探行业存在的安全性引起了人们的担忧,主要体现在:
1.滥用公、私权利——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者知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一词,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
触及到公民来自宪法上并受一般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一隐私权。无论其采取何种手段,跟踪、盯梢或是使用现代化的仪器、设备,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会时刻相伴其左右。如果公民遭遇职业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的私家侦探,在调查过程中双向侍主,既收取委托人的佣金,又利用其所掌握的隐私对被调查者进行要挟或
是故意散播,则无疑会加重公民的恐慌心理,而由此造成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亵渎以及对法律的蔑视,会给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
二、私家侦探存在的理由
“社会需求”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市场需要或民间需要某种行为的出现,并不表明该行为的产生就具有正当性。在现代社会中,判断一种行为的正当与否,应当首先看它是否属于一种合法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在涉及到利益关系时,处于利益的一方究竟有没有权利进入对方的私人空间,去了解对方的承诺或他人意愿表达的真实性;有没有权利通过某种非法律的途径,去验证对方的忠诚、诚意及其兑现某种承诺的能力?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又有哪一部法律文件赋予公民或法人这一权利,或者说,这一权利的逻辑推导又是源自何种法律精神和原则呢?
这里,我们看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以及掺杂于其中如调查权、取证权等诸多权利的交错。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知情权和隐私权在本质上属于派生性权利。尽管目前我国长期没有一部关于知情权或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专项法律文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说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不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事实上在大量的法律文件规定中都渗透着这两项权利,它们常常隐含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法律制度中种种权利和自由及义务的法律设定,都包含着对公民私人空间或隐私的尊重和保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对私权利中个人知情权的制约与隐私权的保护。
曾有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不违法的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可作为法庭有效证据,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有“文身”、“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这类新的社会服务项目,而推论私家侦探已从地下浮出水面,“快要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可以说,当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提交书证、物证原件的义务时,也就将调查、取证的权利给予了当事人,但是这并不是侦查权的转移。证据的取得方式并非只有侦查一种,从逻辑上讲,《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证据取得方式的放宽,并不意味着对公民隐私权的否定,也不表明由国家司法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权的下放,即使其主体扩大到民间组织。
现实是,在法律规范不明朗、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机构常常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其行为或运作方式极易失控。
知情权与隐私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它们又都有其界限:知情权的行使只有在如此情况下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公民或社会团体知晓与之利益相关信息的行为方式,只有在其利益是合法的,而且获取方式及其行使过程本身也属合法时,其知情权的实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公民在其私人空间的活动只有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其维护自身隐私权的行为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说,当公民在其私人空间的活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时,权利受侵的后者其维权方式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是,即便在此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惟有司法部门才有权追究其私人空问中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包括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内的一切法律权利都内在地渗透着一种义务性的要求:权利者必须履行不逾越权利界限的义务。对这一要求,宪法的条文解释十分明确而具体:“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让私家侦探浮出水面,或说为民间调查公司正名,而在于如何使其业务范围及其运作方式被限制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使之规范化。
从整体上看,私家侦探游离于法律的边缘是法制不完善的表现,如果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科学有效地引导和制约,其带来的负面效应远甚于积极作用。每个人都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心灵空间,有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你才可以逃避紧张与束缚,享受自由与安宁。隐私权更是一种自由行动和自由言论的保障,保护了隐私权,我们才有言行的自主权,才能觉得自己是一个自由的人。设想,如果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一些信息,如个人经历、财产状况、生活习惯、通信秘密等等受到别人的关注,侵害时还不能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注视之下,这是犯人才应享有的特殊“礼遇”。
三、私家侦探在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下的法律规制
也正是这样,法律的干预显得尤为必要,如何把握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法律界限,有效规范私家侦探之类的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成为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积极有效的引导,对于公序良俗和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私家侦探的规范可以结合知情权与隐私权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把握:
(1)严格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私家侦探的准叭资格包括了私家侦探事务所的法人准人资格,也包括作为所内执业人员的私家侦探的准入资格。私家侦探事务所的成立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一定数额的资产,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人员。在具备以上条件并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以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私家侦探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建议设定为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受过专门的调查技能培训。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例如,为当事人保密,不谋取当事人诉争利益,严禁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建立统一的国家认证资格考试制度并实行资格管理,以保证私家侦探执业人员的素质,促使其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可以根据一定标准,将私家侦探分为不同的等级,确立不同的执业权限。
(2)细化私家侦探的管理机制。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模式应包括四个层次:(1)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2)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3>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4)私家侦探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前两项属于外部管理,后两项属于内部管理。内部管理的完善主要涉及到业务管理、利益调整、执业道德建设和纪律管理等方面。
(3)规范私家侦探的委托合同。私家侦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和私家侦探事务所,而不能是私家侦探执业个人。
(4)明确私家侦探的权利义务。由于现阶段没有法律规范的调整,私家侦探在民间取证或受委托进行打假的过程中,调查权受到很大的限制。鉴于侦查权的国家公权力性和私家侦探的民间性,应当明确的是,私家侦探不能行使侦查权,但是,私家侦探应当享有调查权。该调查权具有正当性来源——一当事人具有对相关事务的知情权,私家侦探获得当事人授权委托,就应当有相应的调查权。对私家侦探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以保证其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执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私家侦探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义义务等特定执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5)完善私家侦探收集信息资料的证据效力的相关程序。私家侦探收集的材料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样,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以后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私家侦探应该出庭作为委托人一方的证据提供人,说明其证据来源及其合法性。
(6)强化私家侦探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意识。私家侦探在行使调查权等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公民权利,或者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私家侦探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私家侦探有过错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私家侦探的调查行为本身是否侵犯被调查者的隐私权。笔者认为,侵犯隐私和了解隐私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私家侦探秘密发现被调查者不为人知的情况,但没有给被调查者造成不便,属于了解隐私。如果将调查结果扩散,则属于侵犯隐私。如果其执业行为涉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如何规范私家侦探对滥用知情权所带来的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的侵害的后果进行有效及时的救济性措施,值得全社会进一步保持密切关注。对此,一是要关注法律条款中对知情权有没有制约条款,知情权侵犯隐私权后有没有相应惩罚的条款细则。二是新法颁布后立即对所有相关的下位法进行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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