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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家侦探”合法化的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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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伴随着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各种制度上的关联也越来越突出。我国私家侦探的发展也正处在世界私家侦探业不断扩大影响日益加强合作的大背景中。因此,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构建要整合世界侦探业发展的有利经验,要注重在技术领域和国际同行接轨。
一、私家侦探制度的域外考察
考察国外私家侦探制度的相关情况,总结其成功经验,对于构建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具有指导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家侦探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发展迅速,在组织、规模、从业人数以及情报上都相当可观。当然,这与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规范的行业发展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一)美国
在美国,私家侦探业的管理主要由各州的州务部、注册管理部或警察局负责,各州几乎都要求私家侦探在开业前取得警察机关批准的营业执照。①一些州还成立了专门的私人保安管理委员会,负责私人保安公司的注册登记,注册的资格条件一般包括:(1)年满18岁;(2)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或者通过了相应水平的资格考试;(3)在精神方面和心理方面都适合于从事侦探工作;(4)具有较高的道德责任感;(5)没有能影响其正确行使此类职责的犯罪前科;(6)没有妨碍其从事此类工作的身体缺陷;(7)接受过有关的专业培训,掌握侦探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德国
在德国,私家侦探所开业的限制较为宽松,但要想加入联邦侦探协会,成为
其会员,要求则颇为严格。凡新人要求入会必须经过两年的考察、考核和甄别,
要求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私家侦探没有特权,更不受官方的特别保护。
(三)法国
法国是世界上首个国家认可“私家侦探”专业学士学位的国家。目前在法国,私家侦探大约有1000名到2000名,供职于几百家“私家调查事务所”。在他们所接受的调查委托中,配偶调查或家庭调查占50%。私家侦探主要负责搜集证据,为打官司做准备。此外,他们还接受骗取保险金、不正当竞争、假冒产品、窃取经济情报和反电子侦察等事项的委托和调查。相对而言,他们较少介入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省一级建立了监督机构,准入制度也更加严格。私家侦探必须是没有犯罪记录的,而且要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凭才行。
(四)日本
在日本,规范私家侦探业发展的《侦探业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了严格的私家侦探准入制度,将“不得侵害他人的平稳生活、合法权益”作为开展侦探业务的原则。侦探业者需和委托者签订侦探业务合同。③综合看来,各国规范私家侦探业发展的方式主要有:(1)制定专门立法,规范行业准入;(2)严格限制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及调查手段;(3)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构建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
对于我国私家侦探制度的构建,一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同时可以参考国内律师、会计行业的发展规范。笔者结合我国私家侦探的现实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私家侦探的现状和因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分析,我国的私家侦探法律制度要包括以下原则:
1、私家侦探作为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应该予以明确。长期以来私家侦探的主体地位模糊是所有问题的根源,私家侦探的定性是确定其主体地位的关键。私家侦探的有偿性、受雇性这些特性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应该予以充分的承认。
2、私家侦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责任)要有明确的内容。私家侦探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类主体和律师、会计师一样是具有特定性的,他们的权利义务也要根据自身的特性来确定,同时在权利义务的构建中要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能过度加重义务限制权利,这样就会失去法律调整利导性的意义从而使这个行业丧失活力。
3、行业自律和国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纵观国外的经验都不同程度的重视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可以体现民间自治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负担,但是鉴于私家侦探参与调查时具有主动性的这个特征,国家的监管也是必要的。一定的国家监管可以保障行业应有的秩序也是对社会大众负责任的表现。
4、与国家的刚性制度相协调。刑事案件的国家管辖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的,要对私家侦探立法就要注意不违背上述法律。所以我国在立法中要就私家侦探在刑事案件中的行使调查做出相应的规定以让法律制度可以充分的衔接。
(二)制定专门的“私家侦探法”
明确规定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规范行业的准入机制。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私家侦探的执业条件。基本的条件包括: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当的学历,无刑事处罚记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私家侦探执业资格考试来进一步的筛选。可以参照律师制度,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确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满后方可以从事侦探工作。
2、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笔者认为无论民商事还是刑事案件调查都可以考虑,但是对于那些关系到国家秘密、党内事务等案件严禁私家侦探的介入。
3、调查手段和方法。法律应该明确调查所使用的器材的种类和调查的方法,并且不得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私家侦探的权利和义务。私家侦探有权利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相应的调查活动,有权利知悉当事人委托调查取证的真实目的,在完成当事人委托任务的基础上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私家侦探不得单独执业,应以私家侦探机构的名义取得委托,在调查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故意泄露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法律责任。私家侦探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次。私家侦探接受委托后违约或者侵权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私家侦探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私自接受委托,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和方式调查取证或者逾越业务范围界限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善私家侦探的管理制度
私家侦探行业的特殊性是进行国家监管的前提。因为私家侦探不同于律师,是完全营利性的社会实体,所以私家侦探的管理也不能完全与律师相同。于此同时也要防止国家机关过度的干涉私家侦探的活动和经营,限制私家侦探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构建私家侦探的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权力的分离和互相制约,既可以满足私家侦探作为市场主体对于经营自由的需要,也可以实现有效的国家管理。
1、确立行业准入的国家许可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私家侦探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设立全国统一的私家侦探执业资格考试就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手段,对于私家侦探机构而言,行政审批和备案同样属于行政许可。笔者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私家侦探的行业准入主管机关,负责私家侦探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执业证书的组织、发放工作。
2、设立私家侦探的市场准入国家注册制度
与私家侦探的行业准入对于技术性考察的要求不同,私家侦探的市场准入是其作为市场上的营利主体是否合格的判断,所以笔者认为私家侦探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就是市场准入工作应该由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管辖。对于私家侦探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对其日常的管理工作,可以参考《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基于私家侦探的营利性的特点(与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是不同的),私家侦探事务所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私家侦探在我国发展的初期阶段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才能使其健康稳步地发展。首先,工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私家侦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私家侦探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发放执照。
3、应加强私家侦探从业人员的国家管理
私家侦探的业务活动以及职业操守的合法性也应该是国家监管的范围。基于目前私人调查行业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除了上述两种监管方式之外仍然需要日常的监管。日常监管针对私家侦探事务所的行为以及私家侦探个人行为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可以由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管。监管的事项包括业务内容的监督、调查方式的监督、职业操守的监督,并且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投诉。
(四)建立自治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我国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同样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我国的私家侦探制度,可以考虑在现在“中国民间调查行业联盟”的基础上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并将其作为私家侦探的民间自治机构,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民间调查行业联盟地方分会,制定联盟章程,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所有的执业私家侦探必须加入该机构,接受监督和管理。联盟应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自我教育,加强对私家侦探的培训、考核,并具体负责对私家侦探的奖励和惩戒,为私家侦探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五)要确定私人侦探的收费标准
私人侦探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是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这就必然涉及到如何收费的问题。在我国私人侦探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时,有必要制定一个收费标准。具体可根据委托事务的不同分别确定。比如,涉及标的的事务,可根据标的额的多少确定一定的收费比例;不涉及标的的事务,就按照办理的难易程度、人力消耗、时间长短等确定一定的收费幅度。私人侦探和委托人可在上述收费比例或幅度内协商具体数额,具体的收费问题按照国家的营利性实体的管辖方式由国家的物价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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