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以法规性决定形式将江苏省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扩大至生产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领域,从线索发现到公益修复等各环节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法治保障。据该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锦道介绍,江苏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既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公益诉讼的精神和最高检要求,又结合了江苏实际,有多个亮点:一是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特别是结合江苏实际,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为拓展重点内容。二是完善了公益诉讼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公益损害线索的移送机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和检察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协作。三是强化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这是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也是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方面的一个突破。针对检察机关调查目前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情况,《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涉案的证据可能面临灭失危险的,可以先予登记保存。同时针对同一个损害公益的行为,为避免多个国家机关多头多次重复调查取证,《决定》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或刑事侦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