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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务调查取证 > 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可否拒绝调查取证?
 
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可否拒绝调查取证?
 

 不久前,慧慧接到一个案子,也许,这个案子很简单,委托人委托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律师在提交相关文件后遭到拒绝。

巧合的是,律师非常气愤,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让他吃了大亏: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律师受委托人委托办理委托案件,是为了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调查取证,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也应当是原告。
却个人认为,虽然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取得代理权,但一旦律师取得代理权,根据《律师法》35的规定,他就拥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自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当然,从相关案件的检索中,我们可以发现,之前仍存在一些法院认识不足、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象。
希望今后能更好地保护律师的权益,只有律师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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