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的出现,源于委托人的现实需求,是委托人所选择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在实践中,委托人选择私家侦探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一、婚姻家庭调查,主要是涉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忠诚和财产状况;二、债务纠纷,寻找债务人行踪、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讨要债务;三、商务活动,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支付能力、谈判方案等.形形色色“调查事务所”北京私家侦探、济南私家侦探、成都私家侦探、杭州私家侦探相继涌现。“私人侦探”已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成了城市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私人侦探”的行业一直是神秘的并充满了争议。
对于私家侦探的争论一直没有休止过,也有个各大小的媒体报道私家侦探的好与坏,而从90年代就在中国生根发芽的侦探行业,现今发展的优势怎样呢?关于其本质的调查取证行为到底是否是侵犯个人权利呢?这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热点。
当然,公安部的禁令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这十年来,所谓“私人侦探”现象在我国日渐发展…… 如果我们不去理性的认真思考、探讨这一现象的合理存在,如果只是武断认为“违令”即“违法”应坚决取缔、禁止,否则就是破坏法制之路?岂不是太不理性?我们姑且不去研究公安部的《通知》,“这样的通知是否合理?其在法律性质上的归属如何?是否与宪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精神相违背?”
一九九二年出现第一家“上海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起至今,虽然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公安部颁发《关于禁止开办“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取缔禁止“私人侦探”。时隔九年后的今天,“私人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发展,媒体也不同程度褒贬相间的相继报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中国的“私人侦探”到底有没有或应当不应当有生存和活动的空间?
“私人侦探”置公安部禁令而不顾,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是因为我国有着“私人侦探”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也是中国走向世界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具体体现。
公安部《通知》令称“‘私人侦探’所经营开展的各类业务已有各执法机关或部门分工管理”。假如真是这样,禁令之后就不会再有“私人侦探”的出现。“私人侦探”的再度出现和发展,恰恰说明“私人侦探”所经营开展的各类业务,是政府各执法机关或部门不管或无力去管的部分…… 当合法权益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时,首先想到寻求法律保护。因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面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谁承担调查取证的责任?当事人无能力举证怎么办?如果限制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调查求助行为或无处求助,如自己又无调查技能和经验能力,也许将面临着因证据不利而导致败诉或无处控告的可能。这种限制对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是违背法律原则的。难怪有人说“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不是保护弱者,而是保护‘强者’”。
当拿着一纸胜诉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逃逸隐藏或执行财产转移时,由谁承担调查查找的责任?现实中总是要求申请人自己去调查查找〔没有哪个执法机关受理这种调查查找请求〕。各地时常出现通过媒体发告示,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或财产,成效几何?这种被称为“法律白条”的难堪,还要走多远?“法”有时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久久悬挂而无法执行的案件,使多少申请人望法兴叹!
虽说国家法律赋予律师有调查权,但术业有其攻。调查专业的技能、技巧和技术也不是律师的必修课,和专业攻调查术的“侦探”比要逊色的多。至于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是法院和程序的问题,公民人人都有出示证据和作证的义务,难道不是这样吗?“私人侦探”留给我们很多新的问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的探讨研究……综上所述,我们应当看到所谓“私人侦探”是在“拾”执法机关的“遗”而“补缺”,起到的是助手作用。与社会、与国家、与法律、与合法权益当事人,都是一种进步向上而有益的完善救济补充行为。对待一个有市场需求的产业,简单的禁止不是办法,借鉴别国经验,让其正常发展,无疑是更合理的选择。私家侦探 www.spyag.com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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