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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境尴尬的中国私家侦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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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侦探很“神秘”,是因为其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说到私人侦探,很多人都会想到柯南道尔笔下的神探福尔摩斯,其睿智、干练、才华横溢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各种改编的影视作品也层出不穷。而报道中被称为“中国第一女侦探”的张玉芬却颠覆了人们对私人侦探的印象:她已经57岁,所用调查手段技术含量“很低”,工具只是“两部旧手机和笔记本”,这种颠覆也激起了人们对于私人侦探这个“神秘”群体的好奇。
中国的私人侦探之所以显得“神秘”,其实和职业形象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因为他们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1992 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其主要业务为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安全咨询等。但1993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民事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刚刚兴起的私人侦探业务也随之潜入水下。
直到我国加入WTO,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10月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但可以注册,不意味着允许公司经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改变相关政策,私人侦探依然“非法”,很多私人侦探公司便以“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的形式存在。据媒体报道,因为惧怕公检法机关的打击,很多侦探公司对自身业务讳莫如深,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也经常变换,很难找到,自然显得非常神秘。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侦探”的张玉芬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侦探”的张玉芬
但市场对于私人侦探有需求,私人侦探业依然存在
有研究者把国人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归为四大类:一是婚姻问题调查,由于婚外情等现象的增加,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有获取另一方“不忠”证据的需求;二是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知道债务人下落,让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需求;三是在商业活动中,有对参与者商业信誉、谈判底线、支付能力的了解需求;四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希望获取更多证据用以抗辩或控告。
对普通人来说,这四类需求很难“自给自足”,因此催生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关于中国私人侦探类公司的规模,目前缺乏确切的权威数字。但相关论文和报道经常引用的一个说法是,在2008年的时候,国内各种性质大小民间调查公司约有2500到3000家,专业调查员20万人以上,加上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业人员将近30万。由此可以管窥全社会对私人侦探行业有多么大的需求。
私人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争议很大
那私人侦探既然有这么广阔的市场需求,为何在法律上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呢?
反对的理由:侦查权属于国家,私人侦探易侵犯隐私权
反对私人侦探合法化者认为,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民间机构不享有侦查权,也就不具有侦查主体的资格,其民间组织自然是非法的,应该对私人侦探业强行取缔。同时,由于私人侦探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所以私人侦探大都是采用对被调查人进行跟踪、盯梢、偷拍,偷录之类的行为,这类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目前所谓的私人侦探行业,承接的业务种类较为单一,除了追讨债务外,很大部分就是婚姻调查,不少调查机构确实涉嫌侵权。2005年,四川成都一家主打调查“婚外情”“二奶”的女子维权机构,其私人侦探就常常盯梢、偷拍被调查人,甚至采取破门而入直接拍下照片等方式暴力取证,最终被工商部门以超范围经营取缔。
私人侦探多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
私人侦探多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
支持的理由: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了解隐私和侵犯隐私是两回事
私人侦探合法化的支持者则认为,私人侦探确实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侦查权,但不代表他们就不可以进行“调查”。在针对民事、经济案件时,私人侦探完全可以提供有偿性质的调查——只要调查取证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与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严格区别开来即可。
针对私人侦探侵犯隐私的指责,支持者则认为,侵犯隐私与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人侦探即使发现了被调查者不为人知的事情,也只是“了解隐私”,如果把调查结果扩散出去给对方造成了伤害,这才是“侵犯隐私”。
如果私人侦探可以合法化,必然要对私人侦探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只要把握好调查工作中的尺度,遵守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并不会受到侵害。而私人侦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从实用主义出发,私人侦探在许多国家已经大显身手
私人侦探在国内的合法性有争议,那么国外的私人侦探又是怎样的呢?相比于国内私人侦探业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很多国家的私人侦探业发展的却是红红火火,不仅发达国家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也有为数众多的私人侦探机构。
法国是私人侦探的发源地,为了规范私人侦探业,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现在的法国私人侦探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行业标准,在民事领域,其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虽然法国也是实行单一侦查模式,即行使侦查权由国家权力机关独享,但官方对于私人侦探在刑事案件中获得的情报并不是一律否定,而是对合法的信息作为“调查”结果采用,而不作为“侦查”结果,这种“实用主义”的做法让法国的私人侦探在刑事案件中也能大显身手。
德国的私人侦探业准入门槛很低,只要满足居住期限、申请理由以及最低注册资本等要求,私人侦探机构就可以成立。从业人员也只需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并经过两年的考核期即可,对私人侦探的管理也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宽松的管理环境和灵活的组织方式促进了德国私人侦探行业的繁荣,德国的私人侦探业从业人员比德国警察还多出5万人,所创造的营业额也远超很多行业。
国外私人侦探
国外私人侦探
以商业逻辑解决社会问题是私人侦探的优势
在法治社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毫无疑问是民众解决纠纷的首选,但是这也存在着一些无法避免的缺点: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成本过高,且不一定能达到效果。私人侦探如果能够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和事实,不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公检法机关的压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西方国家有着完备的法律制度,私人侦探业也无法被完全替代,甚至有时政府也要借助于这一行业。
更重要的是,私人侦探与政府行为不同,政府为公民服务是不收取费用的,而私人侦探是以商业的逻辑在处理社会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私人侦探可能会有更强烈的服务意愿,有更好的工作效率。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说,私人侦探的兴起也可能会激励政府给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学者认为,如果私人侦探能够获得良性的社会评价,这还意味着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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