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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家侦探在刑事诉讼领域
 
于私家侦探的作用和风险则要分为自诉案件领域和公诉案件领域来分别予以表述。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私家侦探可以基于委托人的需要去调查取证,但其调查取证的方式仍然要基于合法这一前提,否则也将面临在婚姻家庭调查、追讨债务及商务活动调查领域同样的风险点。在此可以提醒一点的是,私家侦探为了规避上述风险点的出现,可以将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告知自诉案件当事人,再由当事人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由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那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一般是公检法机关,这里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权力的属性;而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属于诉讼权利的范畴。而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的格局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他(们)不享有律师群体所具备的调查取证权,而且现行法律要求律师调取相关证据应当亲力亲为,无论是询问证人,抑或是调取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等,均应如此,因此私家侦探现只能作为律师的辅助人员而出现,向律师提供相关取证线索,而不能像律师那样直接行使调查取证权,如果私家侦探不顾相关规定,触及红线,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那么《刑法》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极有可能成为最大风险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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