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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侦探新闻 > 法律,如何面对私家侦探,侦探私人
 
法律,如何面对私家侦探,侦探私人
 
案例一>> 《法制日报》的报道《北京首例私家侦探‘殉职’ 中国调查业处境尴尬》称:“2003年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向媒体通报,北京首个民间调查者在侦探活动中死于非命。39岁的黄伟受雇于一家社会调查事务所,当他用照相机、望远镜进行偷拍、监视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的打手殴打致死。这是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
   案例二>> 中国法院网的报道《调查丈夫网友——合同有效‘侦探’败诉》称:“方女士怀疑丈夫与三网友关系密切影响夫妻关系,遂在2003年12月2日与某社会调查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侦探为方女士查证三网友的个人详细资料,照片;并要求侦探影响三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在其周围的朋友、老师、同学中造成影响。委托“私家侦探”进行调查后,方女士对调查进度不满,要求解除委托合同而引发纠纷。2004年6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调查事务所返还对方委托费三千元。” 
    案例三>> 《法治早报》报道《私家侦探为取证牺牲色相》称:“魏武军号称中国第一私家侦探,为办案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色相。他透露,2002年10月,面对委托人和二奶两个同样疯狂的女人,魏武军使用‘美男计’,主动接近二奶,取得她的信任,博得她的芳心。当二奶以为找到真爱,放弃旧爱,奉献自己的身体之后,魏武军拿到了证据,给她讲了自己的真实目的。”
【律师解读】用法律眼光探索私家侦探现状 河北震河律师事物所 方义
 在依法治国成为国策,尤其是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发展中介组织”后,一些特殊的中介服务机构先后在各大城市兴起,其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是“私家侦探社”这一机构能不能依法成立、如何动作,以及面临怎样的社会问题等,作为律师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
   目前在我国,私家侦探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既没有法律规定允许其合法存在,也没有法律规定其必须禁止,尽管在一些城市中有诸如咨询服务公司、调查服务公司等中介相继产生,这些产生的组织所从事的服务也有的是私家侦探的服务内容,可它们始终不敢揭开其神秘面纱。
   私家侦探在西方一些国家产生是合法的,但也不是随意产生的,有一系列相关程序,并且有法律从各方面规定其权利。换句话说,它只能依法产生并且依法运营。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其产生,所以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虽然我国法学理论中规定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不算违法,可没有法律保障的行为很难避免不违法!
   我认为要想发展私家侦探业必须有国家相应的法规出台,否则很难实现其合法性,所以呼吁加快立法速度,明确其法律地位。
   二、私家侦探的调查内容、方式及相关法律地位
   看待问题首先应该一分为二。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应既看到其积极一面,也看到其消极的一面。就私家侦探而言,只要其调查的内容、方式、程序上合法,实体上不违反目前法律法规,它的积极性是应该肯定的。
   1. 刑事案件中,私家侦探可以借助自身优势,顺利搜集到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这些线索、证据有价转让给执法部门筛选把关,可以节省许多司法资源,甚至还可以预防许多犯罪。如2004年度,某公安刑侦队终于把躲避5年来专售假种子的流窜犯抓捕归案,就归功于一个专业“调查人员”。
   2. 民事案件中,随着庭审制度的改革,举证责任几乎完全归责于当事人,当事人要想赢得官司就得举证,有很多证据是当事人、律师甚至申请法院都无法取到的,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怎么办最合适?
   如个体包工头甲,既有建筑商欠他100多万元债,这笔债已成为“死帐”,又有他欠乙的货款几十万,法院在为乙执行过程中屡屡犯难,甲承认欠乙货款是事实,可他讲家徒四壁,坐牢也还不起,只等他那100万死帐复活再说。后来乙找了丙帮忙,丙扮作一位建筑商找机会接触甲,几个月下来,丙取得甲的信任。为承揽一项“工程”,甲终于暴露出了私房钱,该案顺利执行,这个“调查”是当事人、律师、法官都做不到的。
   新修订的《婚姻法》虽然规定对夫妻一方不忠应该在离婚中予以惩罚,可实际生活中,这个证据哪里来?群众固然知道,可是谁愿意讲?讲出来能成为有效证据吗?而私家侦探出马,假如取到证据,是否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我认为,这个“隐私”已经违法了,其隐私权已经被法律包容了,就像群众扭住一个正在实施犯罪的裸体人一样。以上所讲都是以成功为前提,假如不成功呢?前者违约?后者侵犯别人隐私?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侦探的动机是什么?其侦探机构是否合法?如何切实依法把握好每个环节?这些都是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问题。
   众所周知,国家侦察部门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传唤、传讯任何嫌疑人等,传错了,一声“请配合我们的工作”,就基本上能取得被传人谅解,因为有法律保障,而私家侦探则没有这个权力。
   三、私家侦探应如何适应现状问题
   新生事物在萌芽阶段只有适应了社会才能得到发展,目前,尚存在的调查机构也好,咨询服务所也罢,要想发展下去,首先就得依照现有的法律办事!我的看法是:
   1. 办事机构应严格规范。包括人员法律素质、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及宗旨等的严加规范。基本一条就是,办事人员法律素质应达到一定的程度,起码不至于在活动中违背法律。
   2. 办事机构应依法申请注册,按工商部门要求严格办理各项手续,绝对不能产生“游击侦探队”,更不能产生“侦探游侠”!
   3. 办事机构应受司法主管部门制约,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考虑到其服务特殊性,也只有司法部门才能约束规范其行为。
   4. 办事机构收费标准应征得物价部门许可,真正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法中介机构。
   四、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证明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系统地规范了证据如何具有证明力的问题,证据只要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就可以采信,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任何公民也有作证的义务。我认为“调查机构”只要调查内容真实、手段不违法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当然,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看,私家侦探步履艰难,也缺少法律保障而带来的安全感。但是辨证地来看,我认为,在艰难中可以探索出许多有效途径,可以摸索出许多有意义、有价值的经验。同时,私家侦探业的良性发展也可以为自身增强生命力打下基础,为将来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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