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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务调查取证 > 论委托“寻人追踪”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规则下进行
 
论委托“寻人追踪”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规则下进行
 
首先,“寻人追踪”是什么概念?顾名思义,寻人追踪是为了寻找失联失踪的人,按其踪迹或线索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这里,奥智提出的“寻人追踪”概念和服务项目,是为了寻找负债而逃匿的债务人,根据其踪迹或线索而通过各种努力和办法,最终找到其确切的下落。
其次,合法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与“违法”相对。在这里,合法是指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那么,规则是指所有参与者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强调一下,只有找到逃逸债务人的确切下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有可能得到执行。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上,寻人追踪的市场需求大,存在着诸多各种各样的需求。大家遇事了首先想到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事务便会求助于熟人解决,熟人解决不了的事务便会求助于公权力解决。一般而论,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的事务,公权力能够帮您解决,但是,对于民事或商事案件,公权力由于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部门规章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又不能帮您解决时,您应该怎么办?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又无可奈何吗?显然,是不能的!所以,在这个大背景下,催生了众多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帮着大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事;催生了奥智提出的“寻人追踪”的概念和服务项目。这是大家合情合理的需求。如同黑格尔说的“存在即合理”哲学名言。

“存在即合理”,看起来很是高大上,但不可能用来解释现实社会的一切现象,况且“合理”,并不一定就代表“正确”,这如同社会上有吸毒现象存在,您能说它是“合理”的吗?显然不能,因为,它不合法。
论委托“寻人追踪”必须在合法的规则下进行,首先要从委托事务的起因说起。也就是说,起因首先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如前面所说,“吸毒”它是不合法的,它是违法的;奥智为违法事务服务了,奥智也就同时违法了。当您的事儿是合法的事,奥智接受您的委托事务自然也是合法的。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点不用深入分析求证就能得出结论。
其次,在于寻人追踪的过程是否合法。
当您问到寻人追踪的过程,“调查公司”和“私家侦探”往往隐讳莫深。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可能存在违法问题,规则问题。这也是公权力为什么不能帮您解决问题的问题。网上您看到的诸如“手机定位”“通话记录”等等,这些“广告”用语显然是违法的,您说,公权力能给您做吗?敢给您做吗?显然是不能的。可能您会说,没有这些手机定位等等,怎么才能“寻人追踪”呢?其实,这就得说“规则”的问题了。明规则也好,潜规则也好,元规则也好,它都是要以道德善恶来区分,对“恶”的严惩不贷以寻求世间的和谐。这三者只是区别于方式方法的问题了。寻人追踪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合法的明规则就是不违法。多走访,腿勤嘴勤,走群众路线,是合法的明规则方式方法之一。北京朝阳群众帮助公权力破获了好多吸引公众眼球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也证明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当然,奥智也有相似的案例:
2015年春季,总部设在上海一外资企业全面撤资,包括在沈阳的企业所有职工同时被解除劳动合同。有一职工因某种纠纷与企业未能达成和解而成为被告人。但被告人的家庭住所已经拆迁,下落不明,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上海来沈的本案代理律师委托奥智,要求尽快查找这位被告人的确切下落,配合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司受理了这宗委托,在调查过程中的方式方法等完全则是符合法律规定。
过程是这样的:律师获知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后,实地查看了被告人的住址所在地。包括被告人住址所在地的地区是棚户区,2013年起被政府大面积拆迁,目前尚无开发,遍地瓦砾和垃圾。律师确信,被告已经搬离该地,下落不明。
我们也实地探访了该地,但我们并没有因此而退却。随后,我们走访社区居委会和邻里大叔大妈,经证实,被告人确实在此地曾经居住,现在搬迁到哪却一无所知。随后,我们走访了动迁办公室,得到一个好消息,被告是“钉子户”,还没有正式搬离原住房。但该地原本就是棚户区,违规违法建筑众多杂乱,门牌混乱,被拆迁后无水无电,遍地荒凉。白天,偶尔有几个拾荒者。到了夜晚,更是人迹无几。经打听拾荒者得知,还有几处“钉子户”的危房淹没在一望无际的堆堆瓦砾中,偶尔会冒出一缕缕炊烟。就这样,偶尔的炊烟指引我们寻找的方向,最后,终于在“钉子户”们众议政事时找到了被告人。
这一过程中,没有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没有手机定位,没有使用非法手段,没有获得公权力的任何帮助等等。通过走访,虽说辛劳,满脸灰土,但圆满完成了委托事务。这一过程完全合法,获得客户(律师)和法官的赞同。
最后说的是,客户必须合法地使用委托结果。委托结果的使用是否合法也关系到整个寻人追踪是否合法。委托结果用于非法目的或被犯罪目的利用,那么,任何合法的起因和过程都将是非法或犯罪。如果客户(委托人)获取委托结果是为了实施犯罪,比如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恐吓,伤害等,根据刑法相关的规定,前行为(委托结果)作为后罪的手段行为将被吸收入罪,一般以后罪进行处罚。后果可怕!相反,委托结果是为了配合法院执行或者符合公权力的要求,那么,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寻人追踪,包括委托事务的起因,过程,结果,一定要遵循法律所授予的每个公民最基本的公民权中的调查权和知情权。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委托合同的建立和履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委托人(客户)和奥智(调查者),都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策略,最终来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宜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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